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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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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2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国家计委发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本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计委于12月16日以国家计委令第十七号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颁布以后,与《价格法》相配套的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又一个重要规章,也是推进政府依法治价、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
  《规则》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对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须设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他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制定或调整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还要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规则》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要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经过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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