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阅读
  • 0回复

让婚姻更完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让婚姻更完美
铭轩
  编者的话
  2001年,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改革开放步伐加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申奥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圆满举办APEC会议等,可谓大事多、喜事多。与此同时,我国立法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截止到今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法律16件,通过法律解释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截至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40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28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
  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特点是:1.修改工作群众性、广泛性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各界群众来信来函提出修改意见。2.这次修改在坚持1980年婚姻法确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作出修改或补充。3.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婚姻法共51条。它重申禁止重婚的规定,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