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阅读
  • 0回复

定变之间立好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定变之间立好法
柳晓森
  我国的法律难立,难在当今中国的立法环境。它不同于西方,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而是处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的国家日新月异,发展迅速,一些重要制度也在为适应新的形势而不断变化,所有这些,都给我们的立法机关提出重大的课题:如何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发展中制定良法,在“定”与“变”中立好法?要知道,一部法律若想完成这两种任务,实在很不容易。
  一部法律从草案的提出到审议,再到正式出台,一般要经过两三年,它的出台过程是严谨而周密的。但就具体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来说,如果尚未经过实践证明可行就草率地在法律中得以确立,便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如果久拖不决,法律制定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条文滞后,又会影响社会的发展。
  那么,如何处理好立法工作中“变”与“定”的关系,处理好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发展的矛盾呢?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要让我们的法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他从政治的高度指出法律保障社会稳定的巨大作用,无疑,这具有深远意义。
  如何处理好“定”与“变”的关系,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我们的立法机关得出结论:如果是看准的,把握了的事物,就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看不准的,留下来,进行探索。在今年的工会法修订过程中,就面临着一个现实中的难题: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会有明确职责,可是在新形势下,其它形式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大量涌现,如何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工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准确把握“定”与“变”的关系,就要一切立足于实践,从具体的工作实践出发,从我国实际的立法环境出发,该定即定,该变则变。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