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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法权益要维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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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今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工会法的决定——
职工合法权益要维护
张世诚
  修改后的工会法在如下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一、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这次工会法修改,突出和强调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随着一些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发展,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工会的组建越来越困难,“建会难”已成为全国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这次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三、关于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容易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冲突,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企业行政方面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多数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工会法来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对此,工会法补充了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以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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