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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9提高司法官入门门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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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话题9
提高司法官入门门槛
张善燚
  ▲尊严是司法的生命
  ▲社会公众对司法官的信任和评价,是实现和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来源
  ▲提高司法官入门门槛,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
  当前,司法改革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关注司法改革,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真谛的强烈追求。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我国新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正式出台了,这必将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我国新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确立了新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制度——提高司法官入门门槛,极具司法的时代精神。
  人类治理国家的智慧表明: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在法治视野中,司法又是解决社会纷争、实现社会公正的最高标准和最后防线。
  司法的个性表明:尊严是司法的生命。一个被社会公众信服与信仰的司法,当与理性相悖并不能自治时,司法也就失去了尊严,司法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建构并维护司法尊严,是司法的理性所在,也是理性的司法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必须受人尊重,社会必须尊重司法。否则,司法就只是一种摆设。
  司法的尊严从何而来?不外乎两种途径:一是司法本身的权威建构;二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仰的建构。司法实务表明,提升司法本身的权威,对于塑造司法的品格和尊严尤为重要。
  今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决定,今后我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首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国家再从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一决定,开启了我国法官、检察官遴选的崭新途径——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的权威不高,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个中原因之一是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偏低。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较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门槛过低是其中最为不可忽视的一条。做一名律师,必须通过国家考试,而做法官、检察官却无需通过相应的国家考试,公众对这样的司法活动难免产生怀疑。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克服目前司法尊严的某些缺失,至关重要。司法的权威,源于司法官和司法活动的权威;司法的尊严,源于司法官和司法活动的尊严。社会公众对司法官的信任和评价,是实现和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来源。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尊严的挑战和践踏。
  建立、健全司法官队伍,任重而道远。现代司法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需要法治型司法官队伍。我国法治的基础和环境尚不发达,与现代法治相悖的现象在司法中还时有存在。司法制度的技术转型,可以促进司法官的技术转型,但不能必然完成司法官的技术转型。以现代法治为标准,我国司法官队伍建设历程仍很漫长,提高司法的门槛,只是漫漫历程中的一步。
  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门槛,意义重大。中国司法改革的空间广阔,既有价值重构,又有制度规制。抓住了法官、检察官的入门门槛,无疑是找到了很好的切入点。
  司法尊严的实现,实质是一种司法官尊严集合体的实现。我们关注司法尊严的实现过程,就理应关心司法官个体尊严的实现过程。
  司法考试制度,提供了一种理性司法官的选任制度,形成了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制度保障。提高司法官入门门槛,选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人们不应也不需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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