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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抵押物拍卖的背后——关于兰州金和集团串通债务担保人逃废金融债务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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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7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港杯头条竞赛

合法抵押物拍卖的背后
  ——关于兰州金和集团串通债务担保人逃废金融债务的调查
本报记者王春兰
  甘肃省兰州市金和集团资不抵债,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关法院)宣布破产还债,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件正常的事情。然而,今年3月以来,城关法院连续两次将兰州市城关区供销社(以下简称城关供销社)为金和集团借款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拍卖,不仅招致债权单位的强烈不满,也引起省内众多工商企业界人士的关注。
  被城关法院拍卖的是一座名为金和商厦的大楼。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城关供销社为给金和集团贷款提供担保,将金和商厦以5300多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分行城关支行,并于1998年10月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办理了优先受偿抵押登记。2000年3月,长城公司接收了农行拥有的对金和集团的贷款债权。2000年8月8日,金和集团倒闭,长城公司理应优先获得作为担保抵押物的金和商厦的受偿权。出乎意料的是,城关法院以抵押登记无效为由,驳回了长城公司优先受偿金和商厦的请求,并函告区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金和商厦的产权单位变为金和集团,对其进行拍卖。那么,作为金和商厦的产权单位,城关供销社为何对自己的财产被转移和拍卖无动于衷?城关法院裁定金和商厦抵押登记无效的根据是什么?
  城关供销社对自己的财产被拍卖没有任何异议,原因即城关供销社与金和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个人。在破产过程中,金和商厦产权变更,一方面可以免去城关供销社的担保责任,可以使金和集团破产案的相关利益方得到利益保证。但是,在各方利益得到照顾的同时,唯独国家金融部门的利益被“忽视”。长城公司5000余万元的金融资产因此打了水漂。而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商业银行的债权为国家财政拨款,破产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最终受损的是国家利益。
  专司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的长城公司,得知金和商厦被法院拍卖,立即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质疑。城关法院根据甘肃省建设委员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进行房地产抵押,应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证书”的规定,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对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的职能,城关供销社与农行之间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抵押合同无效,驳回长城公司关于对金和商厦优先受偿的申请。
  那么,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底具不具备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职能呢?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的答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唯一得到省政府授权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均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1996年3月14日和4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规定,授权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对房地产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办理抵押登记。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说:“甘肃省政府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依据的是担保法的授权。在省政府没有做出新的授权之前,原有的授权仍具有法律效力。”
  前不久,长城公司以城关区供销社违背抵押担保贷款协议、恶意串通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等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抵押关系合法有效。据甘肃省工商局的负责人介绍,截至2000年底,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价值近500亿元。这也正是此案引起全省上下工商企业关注金和集团破产案的原因。
  编后
  金和集团破产后,原本不属于破产企业财产的金和商厦变成了破产财产,而金融机构的债权却被“悬空”。近几年,企业逃废债务已经成为金融资产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也危及到金融资产的安全。今年以来,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成为金融系统的工作重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兰州金和商厦能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被拍卖,不仅关系到国家金融资产的安全,也关系甘肃省巨额抵押债权的安全,希望有关方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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