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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 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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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7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
  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利益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记者石国胜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
  这次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解释》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中无过错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解释》规定:首先,该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须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
  《解释》还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解释(一)共34条,自12月27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次司法解释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利益,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陆续出台有关婚姻法的其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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