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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 保税区外企可在区外设办事机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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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7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
 保税区外企可在区外设办事机构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记者李丽辉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经济形势,促进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了《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
  通知规定,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其业务范围为从事母企业经营范围项下的业务联络工作。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登记条件、登记管辖及登记注册程序执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区外办事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监管。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不享受区内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不得设立外币账户。办事机构账户除母企业的拨款款项外,不得出现任何收入款项。母企业的拨款款项仅限于该办事机构合理的办公经费。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可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经营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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