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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海上动武法理不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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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7
第3版(国际)
专栏:新闻分析

日本 海上动武法理不足
本报驻日本记者管克江
  12月22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东海海域追逐一不明国籍的可疑船只,双方发生交火,被追逐船只沉没,船上人员失踪。事发后,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称日巡逻艇向不明船只射击是“正当防卫”。日本媒体大肆渲染日本在海洋上面临的危险,要求强化和修改相关法律。另一方面,日本在野党和不少国内外专家也对日本在该事件中的行为是否合乎国际法提出质疑,对日本借机扩大军事行动的企图提出批评。
  海上保安厅说,该不明船只甲板上没有捕鱼用具,也无人影,形体同2年前发现的一艘可疑船只相似。因此根据日本《渔业法》第74条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和质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在领海或海上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船只”进行紧追;根据《海上保安厅法》第20条第2项,“对在本国领海内不听从停船命令逃逸的船只可以合理的使用武器”。巡逻艇的射击行为也符合刑法第36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但是一些在野党和专家认为,政府的表态难以自圆其说。民主党干事长菅直人指出,海上保安厅在非领海区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需充分论证。专家认为,海上保安厅行动有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嫌疑,对国内法的引用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即只要该船不从事有损日本的安全活动,可以“无害通过”日本的专属经济区。
  其次,日本以违反日本《渔业法》的规定为由,对该船行使临检权。但日本海上保安厅早就清楚该船上没有捕鱼用具。因此运用该法很牵强。
  第三,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艇和飞机对该船进行了长达8小时的追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紧追权的规定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指出,对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可以比照适用紧追权。但是,日本海上保安厅仅仅依据“该不明船只甲板上没有捕鱼用具,也没有人影,形体同2年前发现的一艘可疑船只相似”。就认定该船可疑并对其紧追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第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自动终止。日本海上保安厅对追逐船只的攻击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事先没有进行通报。这种动武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是否尊重中国在该海域的主权与尊严,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很值得研究。
  第五,海上保安厅根据《海上保安厅法》第20条第2项,“对在本国领海内不听从停船命令逃逸的船只可以合理的使用武器”。但是,该不明船只始终未进入日本领海。
  海上保安厅没有法理依据对逃跑的船只进行射击。
  第六,关于正当防卫问题。日本多艘巡逻艇对不明船只进行了多次恐吓射击和直接射击,并导致该船甲板起火。不明船只开枪还击是沉没前4分钟才开始的。使用《刑法》正当防卫的规定,首先必须分清开枪的先后。
  综上所述,这是日本海上保安厅48年来首次对外籍船只进行直接射击。这种罕见先例的举动却从一开始就很坚决的执行,其动机值得人们深思。
  (本报东京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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