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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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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28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记者来信

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
本报记者蒋建科
  记者日前从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林科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已在国家林业局获准登记的3个抗虫杨树新品种正遭受假冒杨树种苗的危害,致使品种权所有人和引种者蒙受损失。为此,专家们呼吁:保护植物新品种刻不容缓!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副司长黎云昆在会上说,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依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先后发布了2批共24个属(种)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目前已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77
  个,已授予植物新品种权48个。此次被假冒的3个抗虫杨树新品种“抗虫杨12号”、“北抗1号”和“创新1号”,便是这48个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新品种,是中国林科院林研所韩一凡课题组经过10多年努力,采用基因工程等高科技手段培育成功的抗虫杨树新品种,这些品种可以在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多发地区大面积推广,是工业用材林的好品种。
  假冒树苗首先使从事育种的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培育一个新品种需要付出艰巨的劳动,有的科研人员甚至一辈子也不能培育出一个新品种。如果不能有效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将直接影响他们从事育种的积极性,影响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大局。其次,假冒树苗也给广大林农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假冒树苗需要5到10年的生长才能发现,由此造成的损失可想而知!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体系,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通过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11类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和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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