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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发展有章可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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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12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金海观潮

  信托业发展有章可循
  晓 田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信托业规范发展的大幕徐徐拉开。
  我国信托业诞生于1979年,由于当时定位不准、业务范围不清、监管不严等诸多原因,相当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存在着严重的支付风险;少数信托投资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经过几年的清理整顿,目前央行已基本确定了对现有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实行保留、撤并或改为其他机构的方案。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信托业来说,可以“匡正定位、指明出路、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按国际惯例,信托业的本意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公司从中赚取手续费。可是,我国信托业兴起之时,有关法规不健全,加之民间资金不充裕,需要别人代为理财的人很少,信托业务有限,因而从一开始就带有“二银行”的色彩,不少公司还向更广更深的业务领域“拓展”。代人理财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度成了“金融百货公司”。如今,办法明文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就正本清源,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定位。办法还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这就将“代人理财”的信托投资公司和经营存、贷款,办理转账结算的商业银行区分开来。回顾历史,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正是由于在当初定位不清,受利益驱动超范围经营银行业务,才造成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一些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支付困难。办法匡正了信托业的定位,有利于更好地贯彻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促使信托投资公司更为规范、更为稳健地从事属于自己的金融业务。
  办法还具体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十大业务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等等。平心而论,这些业务的市场需求是巨大的。拿资金信托业务来说,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4万亿元,企业存款4.4万亿元,其中有相当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就是苦于缺少专家代为理财。目前,货币市场的私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萌芽状态,仅局限在个别银行的投资理财咨询或外汇买卖方面。在资本市场上,也仅有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在为投资者理财。因而,在新的业务范围内,信托投资公司是完全能够驰骋裕如,大有作为的。
  为了防范信托业的支付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等。这些条文,汲取了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教训,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反映了监管当局防范金融风险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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