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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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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13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吕鹏)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有效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退出现役的士官和义务兵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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