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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是一个国家民族主权与尊严的象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法制轨道——规范语言文字已有法可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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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14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语言文字是一个国家民族主权与尊严的象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法制轨道——
  规范语言文字已有法可依
  王雷鸣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是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国语是民族主权与尊严的象征
  语言文字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许多国家把本国语看作民族主权与尊严的象征,因而也大多体现在本国的宪法中。据法学专家介绍,全世界现有的142部成文宪法中,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的有79部,占55.6%。有些国家在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官方语言,但也对教育、行政、司法中使用的语言作出了规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73种语言;30个有文字的民族共有55种现行文字,其中正在使用的有26种。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及党和国家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都对语言文字工作作过许多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各地方,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推广普通话、推选规范汉字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1951年12月26日国家文化教育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1985年12月16日更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为国务院下设的负责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这一切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健康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语言文字使用混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语言文字的使用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有些地区在公共场合没有形成说普通话的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等等。
  一些语言文字专家提出,社会用词、用语的混乱状况还突出表现在另外两个方面:一是思想内容有殖民、封建、色情、庸俗、低级趣味等不健康色彩;二是用谐音乱用成语对中小学生造成误导。
  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引起了社会有识之士的焦虑和关注。1990至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多达97项,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加速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有28项。
  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语言文字立法已十分迫切。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1月正式启动,起草班子在国内进行了大量立法调研,并对国外语言文字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法律草案。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200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这部法律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名称也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在2000年7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修改,这部法律终于在去年10月31日浮出水面。
  努力营造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1955年10月,在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上,将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定名为“普通话”,并确定了普通话的定义。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汉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在规范汉字中,整体简化或利用简化偏旁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只占少数,多数还是历史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日、水、火等。
  此次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4章28条,包括总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等。
  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法律规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当然,法律调整的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而是社会的交际行为。具体是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字进行调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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