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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一流——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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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14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正气歌

  创建一流
  ——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记者 李仲春
  一个单位的正气能不能树起来,工作能不能上去,关键在选人、用人。要选好人、用好人,就必须对人事制度进行大胆改革。
  两年多来,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书记员实行单序列管理,对新招考的人员实行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制,探索干部公开选拔制和淘汰制,形成了竞争激励机制。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6月份,该院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公开选拔15名部门正副职领导,以此为突破口,大力推进队伍建设。在竞争过程中,汕头中院通过组织评鉴(包括党组考评和连续三年的年度考核)、书面考试、演讲面试、群众评议等环节分别进行量化评分并将结果公布上墙,接受全院干警的监督,保证了竞争的公开性、公正性。这一举措,使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有效地打破了论资排辈的传统和干部选拔任用上的“暗箱操作”,堵住了跑官要官的歪门邪道,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改善了中层干部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大大提高了中层干部的整体素质。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人民满意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汕头市中院致力于建立一个渠道畅通、内外联动、协调配合、查处有力的内外监督网络,坚决堵住腐败的源头,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汕头市中院又推出了监督卡制度、司法监督员制度、法官违法违纪投诉制度,使法院、法官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同时,他们还建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旁听重大案件的开庭审理,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法院的专项工作,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
  在疏通外部监督渠道的同时,汕头中院进一步实行大胆放权和强化监督相结合的内部管理制度。该院建立了合议庭和审判长负责制,实现了审判权的回归;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领导与审判人员之间、诉讼活动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全面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改过去突击式的执法检查为日常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案件评查。通过评查,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修正错误,主动改进工作,确保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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