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阅读
  • 0回复

哪些商品实行“三包”?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1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哪些商品实行“三包”?
  门 文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热门话题,商品销售者常有“三包”的承诺。
  “三包”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根据法律规定向用户负责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售出的商品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商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时,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销售的商品失效、变质的。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