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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公正——山东省人大首次实施个案监督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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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1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维护司法公正
  ——山东省人大首次实施个案监督纪实
  张伯厚 陈树斌
  赵付印、耿付宝、姬付同是山东省单县高韦庄镇苗庄村农民,1996年10月被单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2年、12年。赵付印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人入狱服刑后不服判决,多次申诉。
  199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收到申诉信后,十分重视。省人大内司委的委员们会同有关人员认真审阅了案卷,了解到该案的大致案情:1996年2月6日晚7时许,苗庄村的刘玉忠自述在向其表兄借钱回村途中被人拦截、殴打成重伤。3月18日刘玉忠向县公安局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根据借钱知情人范围向公安机关指认赵付印等人对其实施抢劫。6月21日三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此期间三申诉人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省人大内司委发现本案疑点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组织人员到申诉人关押监狱和案发地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发现该案存在主要证据矛盾突出、申诉人没有作案时间、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问题,初步认定这是一起错案。
  2000年9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决定对赵付印、姬付同、耿付宝申诉案实施个案监督。省人大内司委于2000年10月10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第一号《个案监督通知书》,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月内提起再审,依法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个案监督通知书》后,第二天就成立了由分管副院长和审判监督庭庭长等五人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在认真审阅原审案卷后,办案人员到案发地和济宁、莱芜等地以及安徽省进行调查,询问了近20名证人,提审了被告人。12月20日,省高院就审理情况向省人大内司委作出汇报:根据合议庭的意见,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原审认定三名申诉人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决定依法撤消原判决、裁定,宣告赵付印、姬付同、耿付宝三人无罪,建议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12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要求,公检法机关要根据有关法规逐级追究涉及本案的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等四项处理意见。
  2000年12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到三申诉人服刑地微山县召开公开宣判大会。“现在宣布:赵付印、耿付宝、姬付同无罪,当庭释放。”审判长话音一落,53岁的赵付印情不自禁地跪倒在地,放声痛哭:“感谢党,感谢政府!”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三位农民当天拿到了赔付给他们的每人54529.04元赔偿金,返回了阔别已久的家乡,重新获得了本应该属于他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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