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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监督要追究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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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1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规避监督要追究责任
  田必耀
  据报载,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绛县支行拒不接受人大评议,县人大常委会建议运城地区中心支行免去李德宏的绛县人行行长职务。
  实际工作中,应付人大监督确实客观存在,但像李德宏这样拒绝人大监督的实在鲜见。当前一些地方对“条管”单位的监督,很容易产生“空当”、“盲区”。不少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对“条管”单位采取评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手段进行监督,但由于处置措施缺乏明确的法理支撑和可操作性,导致监督苍白无力。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责任通过评议、执法检查,乃至质询等监督方式对包括“条管”单位在内的一切执法单位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执法权延伸到哪里,人大监督就跟踪到哪里。这种法律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是一种国家体制,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拒绝、抵触甚至对抗监督实质上是漠视宪法和法律权威,漠视人民的意志。很难想象,一个连接受监督的起码要求都做不到的执法部门领导,哪能公道地执行法律法规。湖北、山西等省的监督条例对规避、对抗监督的行为已植入了责任追究的规定。比如,属人代会选举、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依法罢免,或免职、撤职;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大常委会建议或者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撤职、免职等。这些明确规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追究规避监督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行绛县支行李德宏拒绝监督的结果,既为那些规避监督的执法主体敲响了警钟,同样也唤起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规避监督行为从立法、监督等方面予以责任追究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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