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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擎监督之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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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15
第11版(党的生活)
专栏:本期聚焦

  高擎监督之剑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调查
本报记者 夏长勇
  近半年来,中央及各省对一系列重大事故的处理引起老百姓关注——
2000年11月22日,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处理结果公布,包括交通部、山东省主要领导在内的13名有关人员受到纪律处分;
2000年12月5日,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对合江“6·22”沉船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包括省交通厅副厅长、泸州市市长、合江县委书记在内的15名领导干部,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
在此之前,广东江门、江西萍乡烟花爆炸事故,广东省电白县和湖南省嘉禾县高考舞弊案中负有领导责任的数十名各级领导干部受到查处。
上述几起事件发生地不同,事件内容不同,但有关的百余名党政领导干部被查处的原因是共同的,那就是:责任追究。
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了重大问题,领导干部本人虽然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直接参与,但因负有失职、失察责任而受到追究。
责任追究的依据,是《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个规定由党中央、国务院在1998年11月以(中发)16号文件的形式下发。《规定》的出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向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同时,它也是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责任重大。这个责任在哪儿?长期以来,我们十分重视各级党政干部自身的廉洁问题,惩治力度越来越大。然而,领导干部仅仅管好自己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因失责、失察而使辖区内出现问题的,同样应受到处分。但依据什么处分,怎么处分,却是个难题。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解决的就是这个难题。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关键,在于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界定了应受到责任追究的六方面的情形,简单地概括就是:查办不正之风不力的;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的;乱用人、用错人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对抗干扰办案的;管不好“身边”人员的。
权力与责任从来都是一致的,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理应成为掌权者的必有心态。责任追究恰似在领导干部们头上悬起了一柄监督之剑,促使他们勤政、廉政,谨慎做事,正派为人。
责任追究是一把监督利剑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十分重视,严格贯彻执行。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0多个中央和国家机关相继成立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地在执行《规定》中,还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目前,北京、河北、安徽等14省、区、市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责任考核办法》。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等10省、区、市及中国神华集团公司等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广东、江苏、河南、海南等14省、区、市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责任追究,大大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反腐败责任体系纷纷在各地建立。湖北、新疆等16个省、区、市和全国法院系统、电力系统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有的还在新闻媒体公开,以便社会监督。去年4月,湖北省省长蒋祝平分别与省政府所属43个部门的正职领导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其中的三大重要内容之一纳入责任目标管理。山西省决定,省委常委、副省长每半年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分管地方和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根据中央的要求,各地各部门每年都利用各种形式,对本地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有些地方还在考核中实行末位淘汰制,有的将考核结果和干部的提拔使用、评优、年度目标效益等挂钩。中央纪委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定期分析汇总和督办涉及责任追究方面的案件,并建立了省、地(市)、县责任追究案件垂直报送制度。
正因为有了严密的组织和领导高度的重视,两年多来,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据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室的统计,2000年责任追究人数比1999年增长了72.2%,被追究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数比1999年增长2.4倍,受追究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增长3.5倍。
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以来,责任追究工作突出了四方面重点:
其一,因没有履行职责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昌典、市政协副主席王式惠在决策引进国外设备等项目中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秦、王二人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二,辖区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2000年6月,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持枪故意杀人,被处以极刑。该市公安局局长李某、政委潘某等8人受到严肃的党政纪处分。
其三,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去年3月,海南省有关部门一举捣毁了澄迈县境内三个特大赌场,抓获涉赌人员850多人。省纪委对澄迈县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免去陆志远县委委员、常委、书记职务;给予陆志远及县委副书记、县长李贤忠,县委常委、副县长李孙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李光兴县委委员、常委、政法委书记职务。
其四,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辽宁省本溪市政协主席、原本溪钢铁公司总经理李志达,明知其子所在单位欠本钢大量货款,仍两次作出“先货后款”批示,致使4983万元货款无法收回。李志达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行责任追究,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机构产生的震撼是巨大的,它带来的直接效果有几个:
一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作为一名官员,管好了自己,管不好工作、下属与亲友,官照样当不下去。去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分局局长得知下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该局长在向组织作深刻检查后主动引咎辞职。
二是反腐败领导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政府依赖党委,部门依赖纪委,甚至纪委一家唱“独角戏”的状况开始发生改变。
三是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查处的干部越来越多,“责任追究”已逐渐被老百姓所知晓。
然而,一些地方在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对责任追究的认识不到位。在追究到相当一级干部时,往往考虑其政绩不错,仅因违反责任制处理他,感情上说不过去。有的领导干部甚至错误地认为,下级出了问题追究上级的责任是搞株连,有抵触情绪。
好人主义盛行,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愿追究。少数地方领导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甚至捂着、盖着;有的在量纪上,避重就轻,从轻处理了事。
不敢追究。原因在于:有些地方责任分解本不明确,到追究责任时,不知该追究谁;有些党委(党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怕追究了他人捅自己的娄子;有些是被追究者“后台”较硬,追究者怕惹麻烦。
程序不规范。对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检查、处分决定的作出,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不重视的案件就不追究,工作出现随意性。针对这些问题,中央纪委有关领导指出,中纪委、监察部正在抓紧研究对策。今后,对责任追究工作态度不端正、执行不认真的领导干部同样要进行追究。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的协调机制,避免案源的流失;在实施追究时,要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将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与其奖惩任免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营造“方方面面讲责任,不讲责任就换人”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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