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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案何罪之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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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22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依法办案何罪之有
  本报记者 李渡
  7年时间过去了,坚持依法办案的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法官王亚光遭受打击报复一案,虽有各级组织督促和关注,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1993年8月,富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受理了王某诉县城建局侵权一案,两个月后案件移送行政庭审理,庭长指派助理审判员王亚光主审。这一行政案的案情是,1993年3月,该县交管站职工王某为解决家属就业,申请在本单位临街空闲地建两间临时房屋。王某的申请报县城建局,经同意并交纳管理费后,王某投资8600多元建成50多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两间。不久,县乡镇企业局因建楼需占用王某建房用地,该局与县交管站和王某协商,打算给王某7000余元拆房腾地。王某因没有收到款拒绝拆房。县城建局出面协调未果,随后向县政府写报告,隐瞒了他们同意王某建房并收取管理费的事实,反而认定王某建房为违章建筑,要求强行拆除。县政府同意后,城建局强行拆除了王某建起的房屋,并扣押了拆后的全部建筑材料。王某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富平县法院受理王某的诉讼后,两次要求县城建局无偿为法院铺院内水泥地面。11月,作为王某诉讼案被告的县城建局开始为法院铺地面。
  1994年春节前,富平县城建局花费3万多元为县法院铺了200多平方米水泥地面。3月,县法院开庭审理王某诉城建局一案。法院认定县城建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县城建局将拆下的原告王某的房门、屋架、窗、砖、瓦、檩椽等予以返还,并赔偿建材损失费500元。对于县法院的判决,城建局的领导十分不满,受到被告责难的富平县法院院长加森有因此对主审法官王亚光耿耿于怀。在宣判不久的一次全院干警会议上,指责王亚光对该案的判决违背了法院审判委员会决议。
  加森有紧接着召开审委会会议,讨论王亚光违背审委会决议的几个问题,并明确表示,如写检查只通报批评,不写检查在通报的同时免去助审员职务。王亚光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后来,加森有以院党组名义亲自起草了一份“通报”。“通报”不仅歪曲事实,还对王亚光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同时,县法院免去了王亚光的助理审判员职务。
  记者查阅了县法院审委会对该案的会议记录,在有加森有等6名审委会成员签名的记录上根本没有审委会的决议,记录中只有加森有个人的发言;王亚光只是草拟了判决书文稿,经过行政庭庭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才打印、宣判的。指责王亚光违背了审委会决议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当年6月,王亚光向中共富平县委、渭南市中院、陕西省高院提出了申诉。县委主管政法工作的常务副书记找加森有谈话,希望他纠正错误做法,加森有却置之不理。11月,王亚光进京上访。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批示陕西省高院查处并报结果。陕西省高院调阅了全部案卷审查后认为,承办人(王亚光)对案件的审理总体上是正确的,富平县法院对王亚光免职通报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然而,加森有在院党组会上坚持己见:对王亚光的职务不恢复,通报不撤销。
  1996年初,随着陕西省高院领导的更换,原来的认定也有了改变。王亚光在县法院的处境更加艰难了。全院普调工资没有他的份;院里以上访旷工为由扣发了他的工资;无权享受探亲假。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又连续两次批示查处这一事件,中纪委、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和陕西省委、省人大等部门多次督促查处王亚光反映的问题。同年7月,省高院院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这一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富平县法院对这一行政案件的审理,总体上是正确的,但王亚光起草的判决书主文部分和论理部分均有偏袒原告的倾向。这次结论否定了前次的认定,奇怪的是,既然肯定王亚光主审的案件“总体上是正确的”,却又说“有偏袒原告的倾向”,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王亚光艰难的上访申诉没有结果,反而遭到进一步打击报复。2000年2月,富平县法院出台了《庭室与干警双向选择实施方案》,王亚光被宣布下岗。一名政法学院毕业生、从事基层法院工作十多年,并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却长期遭到打击报复,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这难道是正常的吗?
  编者的话
  坚持依法办案,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职责,理应得到鼓励和支持,而不应该受到责难和打击。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发生的事情令人难以理解。更让我们难以接受的是,当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多家领导机关多次过问此案后,甚至在省高院也曾明确要求纠正错误的情况下,富平县法院院长加森有就是顶着不办,依然我行我素,致使王亚光蒙冤七年之久,发人深思。人们不禁要问:身为县法院院长的加森有为何如此胆大妄为,竟置法律、原则于不顾?!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秉公执法的法官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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