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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整政策求发展——新世纪我国林业发展战略调整述评(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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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2-22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林业,调整政策求发展
  ——新世纪我国林业发展战略调整述评(二)
  周泓洋 张连友
  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结果,基本摸清了中国林业的家底。在一大堆数字当中,林地严重流失引起了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林地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林地大量流失对我国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林地流失重要原因在政策
  排除屡见不鲜的乱砍滥伐不算,大量的林地是在“不经意”当中流失的,许多规划为宜林地的山区,有些已荒芜,有的则被农民“挪作他用”。年年喊造林,年年不见树。农民本应是植树造林的主力军,但是农民不愿造林。道理非常简单,因为他从造林中得不到应有的收益。
  在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的税费高达40%以上,农民卖木材得来的收入还不够缴各种杂费。至于那些归集体所有的林子,农民则缺乏最起码的管护责任心——政策变来变去,将来林子归谁还说不准,谁还有心去管护。
  与这种现象形成对照的是,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后,由于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在四川省出现了广大农民争相要求退出坡耕地、种树种草的喜人景象。造成这种反差,是因为我们的林业政策。
  大家所有,等于谁也没有
  长期以来,由于过分强调林业的特殊性,害怕把林用山岚、荒地分给农民,农民就会砍树。“一分山就砍树”的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林业政策的制订和调整。
  对于集体林区,过去一直强调大家动手植树造林,林子成活后归集体所有。林木生长与农作物的最大差别就是周期长。农民普遍有这样一种心态——即便我们今年响应号召,大家植树造林,有谁能保证十年树木成材后,能继续归集体所有呢!即便还归集体所有,我的那一份成材林又怎么保证呢?所以说,强调“大家动手,集体所有”的结果,就是“大家所有,等于谁也没有”。这与20多年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前,分配关系上出现的景况相差无几。当然,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也一直在探索,譬如实行林权证制度,确保林子谁造谁有,等等。但是,这样的旋律并没有唱响。
  在南方集体林区,农民作为林业建设的主力军,其积极性和能量得不到应有的释放。一方面,林子不允许私人经营的政策把农民阻隔在林业生产之外;另一方面,农民即使以入股形式拥有了山林的部分使用权,也因过重的税费而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当需要在东南地区大力发展商品林的今天,这种政策的弊端就暴露无遗。
  植树造林,吸引农民上山,是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现状则是:一方面是林业需要调动千百万农民投入建设,一方面是大量宜林山地被闲置,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在等待安置。
  中国林业必须想方设法迈出让广大农民投身其中的这一步。
  建立一套“管用”的政策
  最近,国家林业局明确提出,下决心调整已经不适应的林业政策,建立起一套真正能推动林业大发展的“管用”的政策。
  其一是按照分类经营原则进行投入。商品林以市场调控为主,政府适当扶持。国家对商品林建设实行信贷倾斜和一定资金补助等辅助政策,以期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林地建设。公益林以政府投入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林业发展的动力问题。
  其二是调整税费政策。实行轻税薄费,减轻经营者负担,使务林者得其利,植树者受大益,形成有利于刺激林业发展的良性机制。
  其三是调整公益林地、林木管理和林业所有制政策。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延长林地承包年限,使经营者吃上“定心丸”;降低门槛,吸引投资者进入造林绿化领域。
  在林业政策调整中,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商品林建设,尽量对私有林开放,上不封顶,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现有林子,已是私有的,要切实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公有的,也要通过个人承包等形式引入民营机制,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待造林地和无林地,私人已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可更多地搞私有林;私人尚未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可以将林地使用权承包、租赁、转让或无偿划拨给个人,供其发展私有林;需要搞成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的,也可部分引入民营机制,搞公有民营。
  公益林建设,不管是现有林管护还是新造林,都要尽量引入民营机制,搞好局部性的公有民营。
  林业政策的调整,顺应林业发展的需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大趋势,也适应了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希望能够调动起亿万农民和社会力量投入林业的积极性,赢得我国林业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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