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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问题 国办转发科技部等四部门《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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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02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问题
国办转发科技部等四部门《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为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公益科研工作,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日前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这是继开发类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后,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所做出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科研机构结构调整将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根据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其中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要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意见》明确提出了这类机构的改革任务,规范其审核与登记、未来发展模式、内部管理、与政府的关系等。
  《意见》要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这类机构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在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这类机构将采取政府资助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等方式发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留给单位的部分,全部用于自身发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取投资回报。这类机构在内部管理上,要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在用人上全面推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加大自主分配力度。
  国家作为出资方,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科研机构决策,赋予科研机构自主权,并根据其业务方向和运行绩效予以资金支持;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委托任务按照合同支付费用外,不定期给予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方面的资金支持,同时对其技术服务活动给予税收减免政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最终将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意见》鼓励社会力量资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活动,资助经费可在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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