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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热烈祝贺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决定颁布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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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02
第7版(文件)
专栏: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
——热烈祝贺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决定颁布实施
本报评论员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主席公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是新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前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一项新任务。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为了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决定中作出了实行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新规定。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贯政策的又一重要体现。
民族工作是我们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关心、支持和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要带头学法,做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模范。要纠正某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等错误认识,提高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地方、各部门的遵守和执行。
当前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抓紧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它的许多原则规定需要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便于具体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过去已经制定的,要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过去已经制定的,要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加以修改和完善,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一九八四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保障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相信,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都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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