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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须过审计“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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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03
第6版(党的生活)
专栏:本期聚焦

  离任须过审计“关”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实
  本报记者 张严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颁发以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如何?2月27日,记者带着这个问题,专访了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
  离任审计很有必要
  来自审计机关的一组数字表明,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违纪违规现象十分严重,真是“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
  1999年,浙江省审计厅根据省政府要求,对一家驻港公司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该公司1998年底账面“家底”1.79亿港元,经审计核实后,其投资和应收款损失1.9亿港元,实际“家底”为负1091万港元。
  1999年,南京市在对城建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中,查出19人有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后,有13人受到处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6人。
  2000年,审计署组织审计人员对1290户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1999年底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查出不良资产金额743.28亿元,占总资产的11.01%;共查出企业因逃废银行债务、资金体外循环、改制动作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28.8亿元;查出60%以上的企业会计报表没有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999年6月至2000年12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对4.5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各种违反财经法规金额900多亿元,损失浪费金额60多亿元,其中涉及个人经济问题金额6亿多元。各地参照审计结果和其他方面的考核情况,对780多人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370多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0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干部监督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经济责任审计又称离任审计。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中指出: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毋庸讳言,一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经济活动中违纪违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官僚主义,盲目决策,造成投资损失;有的违规出借、挪用专项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弄虚作假,虚报利润,账外设账,偷税漏税,扰乱经济秩序;有的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这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得到制止,有的领导干部在甲地犯有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被调到乙地任职,一走了之,不但没有受到查处,反而得到重用和提拔。他们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不仅是对审计工作的创新,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监督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一认识,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和改进审计方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初步推开。目前,全国80%以上的地方开展了党政领导和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山东、湖南等省并明确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在上至厅局长,下至乡镇的“一把手”。浙江、上海等省市还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保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四川、湖北、黑龙江、浙江等省明确规定,对未经审计的干部不使用、不提拔。温州市2000年换届前,对300多个乡镇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面达100%。
  2000年10月,审计署深入贯彻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会同中纪委等五部委建立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拟定并由中办、国办转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暂行规定,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2000年10月召开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总结和交流了工作经验,讨论了两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研究和部署了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的具体步骤。审计署还组织力量对中国工商银行等五家银行原行长及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审计工作促进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地审计部门不断改进审计方法,把审计的关口前移,加大了领导干部任期内审计工作的力度,具体方法:一是实行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把审计的关口前移。如,黑龙江省对企业领导人员采取任职期间分次审计的办法,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常性监督。二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如,山东省烟台市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提高审计效率。三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与组织、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加强与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四是实行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对党政机关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经济审计,其他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可操作性,目前,审计署已经起草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和制度。如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双向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廉政回访制等不同形式的审计办法,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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