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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储案件频发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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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07
第7版(读者来信)
专栏:基层见闻

非法吸储案件频发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今年前六个月,江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共审查批捕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6件7人。
  从审查结果看,这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作案时间跨度大。6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社会非法(变相)吸储时间跨度最长的为8年,短的也有5年。
  具有诱惑性。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能人”、“大款”,他们均以经营实业为依托,以高息来吸引存款人。
  受害人多,犯罪金额高。在这6起案件中,犯罪分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少的近百万元,最多的高达3583万余元,涉及存款人少则四五十人,多则近千人。
  这些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紧张,贷款难。安丰镇特种水产养殖场场长张广鉴因生产经营急需大量资金,想贷款但手续繁杂、条件严格,便产生了直接从社会吸收资金的想法。自1993年起,张广鉴擅自印刷标有存款期限、利率、计息时间、本息金额等项目的“东台市安丰镇特种水产养殖场集资款收据”(利率高于银行同档利率),先后向105名群众吸储329笔,总额近206万元。1993年6月,新街镇农贸总公司为解决公司经营资金困难,擅自以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同时还吸引当地群众到公司存款,直至2001年3月,集资累计发生额3583万余元,先后向社会上个人、集体放贷累计发生额2000多万元,收取利息274万元。
  金融监管有疏漏。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5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行为;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又以247号令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严禁非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然而,这6起案件发案的直接原因,都是犯罪嫌疑人资金出现缺口、无法周转,直到拿不到本息的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才“东窗事发”。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人过问,不少乡镇干部还参与非法存款,基层一些金融部门有所察觉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群众的贪利心理作祟。在6起案件中,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年利率最高达24%,在高利的刺激下,不少人趋之若鹜。而这些“投资者”中也确有人得了实惠。如新街镇农贸公司一案,到案发时共兑付3377.4万余元,其中支出利息355万余元。
  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且由于一些债主索款无门采取过激行动,集体上访闹事,引起了一些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对这类犯罪活动要加大打击、监管力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发展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培育机构投资者,以便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江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罗汉国朱红江倪森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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