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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发布若干意见 加强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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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05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科学技术部发布若干意见
 加强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本报北京3月4日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近日,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知识产权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经济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当代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科技经济一体化趋势日渐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指出,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某些方面尤其是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重视;科技计划、成果开发和管理等科技管理工作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一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等等。在当前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和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发展高科技,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的战略选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认为,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技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今后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享有。
  《意见》要求,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要通过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控制能力。要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
  《意见》强调,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把知识产权的形成、使用和管理纳入本单位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各项工作之中。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
  《意见》还对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的保护、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联盟的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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