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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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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7-27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公布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
新华社二十四日讯 国务院在七月二十日公布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办法指出:经营书刊图画租赁业务的,不论专营、兼营(包括书刊发行业兼营租赁或书刊租赁业兼营发行在内),不论已否领有营业许可证,都应备具营业申请书,叙明集资方法、营业范围、设备情况、设铺设摊或在当地流动营业的地段,负责人姓名、简历,向当地文化行政机关申请或重新申请核准营业,经文化行政机关核准发给营业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办法指出:书刊租赁业者应该租赁和发行正当的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画,不得租赁和发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令的书刊图画,以及政府明令禁止的其他书刊图画。书刊租赁业者如有变更牌记、转业、合并、停业、歇业、变更营业负责人、营业范围、营业地点或地段等,都应分别报请文化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核准。违反上面两项规定的,应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自治机关分别情况,决定给予警告、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书刊图画、勒令暂停营业;或者撤销其营业许可证,并由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办法指出: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区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具体情况,另订补充办法。
办法中说:实施上述措施是为了保障正当的、有益的书刊图画流通;改进人民的文化生活,保护青年、少年、儿童的体力和智力的健全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办法中所称书刊租赁业是指经营报纸、期刊、书籍、画册、图片租赁业务的店铺和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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