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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环境 用好外资——代表委员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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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10
第6版(两会纵横)
专栏:热门话题

  改善环境 用好外资
  ——代表委员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记者 曲哲涵 陈晓星 徐运平 刘霄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法律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之一。
  “《中外合资企业法》备受世界瞩目!”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伯阳回忆说,该法公布不久,就有不少外商前来洽谈合资项目,中国的对外开放出现了“一夜东风花竞开”的良好开局。
  合资企业法颁布后10年间,中外合资企业发展到了上万家。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变化,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原法做了必要的修改,明确规定对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对有些行业中的合资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合资企业董事长可以由外方担任。
  适应形势再作调整
  截至1999年底,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达111816家,数量是10年前的10倍。代表委员们纷纷指出,《中外合资企业法》保护了合资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了合资企业的经营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目前《中外合资企业法》中的一些条款已无法满足合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不适应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新要求,有再作修改的必要。
  “我参加了人大常委会对这一修正案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革中央委员、哈尔滨市政协副主席伍增荣介绍说:修正案中取消了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这一规定,将合营企业必须尽先在中国采购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的规定修改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备案不符合政企分开的原则;而企业的采购行为,应该由企业根据价格、质量等自主选择,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她强调:“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已经做出了取消‘当地含量要求’的承诺。”
  来自香港的政协委员施祥鹏对修改《中外合资企业法》非常赞成:“商场如战场,瞬息万变,对企业的生产计划和生产资料采购等具体问题如果管得过死,会限制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吸引外资,也不利于和国际接轨。这次的改动使《中外合资企业法》更符合国际惯例。”
  不单是合资企业关注这一法律的修改情况,湖南省对外贸易合作厅厅长陈叔红认为,以前有一些涉及外资的问题难管、难定性,从根本上讲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与国际规则衔接
  代表委员们认为,加入WTO在即,当前急需研究解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何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问题;还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相关法律,包括反倾销、反垄断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法律,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
  “中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必须提高法律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质量,我向大会提交的发言就强调加快经济立法问题。”政协委员、国普集团有限公司主席朱树豪对这次合资法的修改表示赞许。
  人大代表、广州市外经贸委主任陈明德认为,该法的修改,基本消除了法律因素给投资环境带来的消极影响,今后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引资竞争”将集中在能否简化投资手续、改善投资环境、依法进行管理方面,这给外经部门提出了新课题。
  人大代表、黑龙江正大有限公司董事长姜鸿斌谈起这个话题,兴奋之中有忧虑:“拿正大集团来说,日商指定我们出口的熟食品必须使用泰国某品牌的添加剂和配料,所以我们一直处于‘想出口又怕违法’的两难境地中,现在允许自主采购,对我们这样的合资企业来说是痛快事。但令人心忧的是,国内有那么多添加剂和配料产品,要么是达不到国际标准;要么是虽然达标,却缺少知名度,同样缺乏国际竞争力。要加入WTO了,《中外合资企业法》的修改给这些企业又一次提了醒:中国产品的质量必须有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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