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阅读
  • 0回复

也说“敢于监督”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2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也说“敢于监督”
舒颖
时下,“敢于监督”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文、材料或人大代表公开讲话中的普遍提法。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欠妥。
“敢于监督”的提法与宪法、法律规定不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因而,这种监督是其职责所在,不是“敢”与“不敢”的问题。
“敢于监督”的产生不外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有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时习惯于听领导之命,受“长官意志”制约,前怕狼后怕虎,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一方面,有些被监督者不习惯接受监督,把正常监督看成是添乱、找麻烦。在“一府两院”不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的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就确实要有勇气和胆量才能“敢于监督”。
“敢于监督”的存在反映了我国人大监督的效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还有较大的差距。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走出“敢于监督”的套子,就必须提高社会特别是被监督者的法律意识,扎扎实实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缩手缩脚的“敢于监督”转变成理直气壮的监督。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