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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矩也需立“方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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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2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报刊集锦

  新规矩也需立“方圆”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打破常委会会议会务工作的常规,改变以往固定的“常委会会议两个月一次”的习惯做法,变为“有时两个月召开一次,有时一个月开一次甚至半个月开一次”。
这种做法给人大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具体操作中要加以规范。
一是会议时间应相对固定。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因而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这应相对固定,把全年需要审议的议题统筹安排到相对固定的常委会会议上。
二是两次会议时间间隔不宜过短。
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和工作需要,增开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很有必要,但应注意相邻两次会议间隔不宜过短。否则,既打乱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安排,影响到出席率和会议效果,也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受到破坏。——山西人大《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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