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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同遭遇“土政策” 治病前签下合同,治愈后却拒付药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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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2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观点

合法合同遭遇“土政策”
 治病前签下合同,治愈后却拒付药费
卜雪峰 高磊 张晓立
  王某患股骨头缺血性无菌坏死病,其所在单位与医院签订了“医疗责任包疗合同”,但治愈后,其单位却拒付医疗费,因而引发纠纷。此案近日在山东省济宁市一审判决,医院胜诉。
  然而该案暴露出的目前医疗体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深思。
  1994年,有关媒体报道了山东省济宁市脉管炎医院实行“包疗合同”治疗脉管炎的消息。作为医疗界这一特殊行业,推出这样一种特殊的医患合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看病吃药,吃药掏钱。自古以来,就形成了吃药后有效,付钱;吃药后无效甚至死亡,只要不构成医疗事故,也要付钱的惯例。而实行“包疗合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患者的权利增大了,医院的义务和风险增多了,这对目前存在的用伪劣药品、开大药方坑害患者的现象,无疑将起到遏制作用。对这种权利与义务略显失衡的“包疗合同”,谁也不会想到有人会对院方这样的合同提出异议。
  事情是由原济宁市水文局(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高级工程师王某治病引起的。
  王自1993年初发现患病,经济宁市人民医院确诊为“股骨头缺血性无菌坏死”,已到晚期。1994年12月,在王的亲属多次要求下,济宁市脉管炎医院与王签订了医疗合同,约定:“院方可以接收试治3年,3年内暂不收费。3年内如能有效或治愈,按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数补交医疗费。如无效,不收任何费用。”原济宁市水文局领导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公章。
  为方便病人,节省住院费,医院专门设立了家庭病床,指派专人对其送药上门治疗。经治疗,王的病情明显好转。半年后,王即甩掉拐杖独立行走,并于1996年正式上班工作。因为股骨头坏死的特殊性,院方继续派专人跟踪治疗,直到去年5月14日,经检查,王的病情已临床痊愈。
  王从1994年12月到2000年5月,共治疗65个月,花去医疗费94900元。按合同约定,王及原济宁市水文局应如数补交医疗费。但是,当院方提出交费问题时,原水文局却按照它自己的“规定”拒付。理由是:结算医疗费依据的标准不足;治疗时间超过了3年的合同时期;患者没有住院,在家治疗,不符合职工住院费报销80%的规定。
  合法的合同遇到了“土政策”,是医院万万没有想到的。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医院将王及水文局告上了法庭。
  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经第三人(水文局)同意,在济宁脉管炎医院治疗且治愈,所花医疗费理应偿付;被告为节省开支未住院治疗,属于住院治疗的一种特殊方式,第三人应承担80%的连带偿付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支付济宁脉管炎医院医疗费94900元,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支付其中的75920元。
  虽然最后法院给了一个公正的说法,院方却仍感到后怕:这样依法签订的维护患者权益、经过对方单位同意的“包疗合同”,都险些被“土政策”所推翻,还要打上一场官司才能得到说法,如果在签合同时稍有疏漏,只怕不但一分医疗费得不到,还得搭上诉讼费,医院怎敢放心地为患者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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