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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免被推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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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28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法官任免被推迟
  李玉侠 刘培杰 高燕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在未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情况下,擅自调整法官,受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当面质询,所调整人员不予任免,法院院长作出深刻检查,纠正了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去年7月,永城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法院院长袁兴民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的名单。该委主任陈桂莲发现有的法官未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早已进行了调整,并已经离职和到职开展工作。法工委主任刘殿启也发现这种现象,比如薛湖乡法庭庭长未经提请审批,却已到酂阳乡法庭主持工作。他们认为市法院擅自调整法官,是无视法律赋予人大的任免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而,他们联合四名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了质询法院院长案,提请市人大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委员们提出的质询案引起了主任会议的高度重视,认为市法院的这种做法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必须予以纠正。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一、对市法院院长提请的任免人员名单,暂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二、同意由提出质询案的委员当面质询法院院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三、成立调查组,进一步摸清情况。
  去年9月23日上午8时,在国徽高悬的永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里,坐满了参加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法院院长坐在被质询席上。这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太礼庄严宣布:按照法律规定,今天对市人民法院院长进行质询,由委员提出问题,院长进行答复。参加调查组的委员提出:自1998年4月本届人大换届以来,市人民法院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先后调整了王光明等8名庭长、副庭长的工作单位,并相继离职和到职。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如何进行纠正?请院长向委员们答复。
  市人民法院院长袁兴民从被质询席上站起来,向各位委员深深鞠躬,然后,深刻地做了检讨。他说,从主观上,我虽然是从工作需要出发,对部分法庭的庭长、副庭长进行了调整,但由于我人大意识差,无视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调整法官职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虚心接受各位领导的批评和监督。我完全拥护主任会议关于暂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法院法官的决定,回去后,一定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待条件成熟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工作人员。
  对于院长诚恳改正错误的态度,委员们比较满意。
  这起质询案,使永城市法院院长提请任免人员的名单推迟了3个多月后,市人大常委会才依法进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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