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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扬法律监督之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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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28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高扬法律监督之剑
本报记者 王斌来
司法作为调节和裁判社会矛盾的天平,是维系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市检二分院)成立一年多以来,一直把法律监督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该院检察委员会制定了法律监督工作要点,明确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法律监督在各诉讼环节全面履行。同时,健全法律监督机构,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监督办案组,对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突出问题重点监督。
立案监督,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现象。二○○○年十一月,市检二分院探索性地采取和媒体联动的举措,一方面加大对立案监督职能的宣传,一方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热线电话公布以来,已接到立案监督电话、来访咨询共一百八十多人次,经审查目前已将三十一件立案监督线索移交给辖区内的区、县检察院。例如,市检二分院接到关于京郊某县公安局一干警涉嫌徇私枉法的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这名干警在承办一起盗窃案时,因其与犯罪嫌疑人有私交,将此案压了下来,致使此案长达两年没有立案。于是,市检二分院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干警也被查处。
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要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追究,而且也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践中,市检二分院严把批捕、起诉质量关,对漏提请批捕和漏起诉的依法纠正,仅二○○○年就对六案十八人予以追捕和追诉。同时,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坚决做出不批捕和不起诉决定。对辖区内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市检二分院重点审查,发挥审查监督作用,纠正了多起法院认定错误的案件并促使法院改判。在受理一起轮奸上诉案中,细心的检察官发现卷宗里的一封信笺可疑,进一步调查又发现该案辩护律师宋福义和被告人家属有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当即通知公安机关侦查。经查发现,被告人家属和辩护律师为使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用贿买的方法指使被害人作伪证,已构成犯罪。最后,有关人员和律师宋福义均被判刑。
为了增强诉讼监督的效果,该院注意把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密切结合,查办执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案件。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宋杰因参与贩毒被抓获。经查发现,早在一九九○年宋杰就因犯诈骗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新疆劳改场所服刑。原来,宋杰一九九四年从劳改场所脱逃后回京,住在其姐家。一九九八年六月,宋杰因吸毒被公安分局抓获,但分局预审员靳建明收受了巨额贿赂后,指使他人假冒新疆劳改干部,以将宋带回新疆处理为由私放了宋杰。检察和公安干警几经努力,三赴新疆,终于查获了这起涉及受贿、私放在押人员、窝藏、行贿的重大案件,有关人员受到了应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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