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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有新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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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29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有新规
  ●实行证券商推荐制度,加大其责任
●上市公司要在发行后的三年年报中持续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
●配股应达到的效益指标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本报北京3月28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配股或增发)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近日颁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据统计,去年全年共有184家上市公司实施配股或增发,筹集资金740亿元,其中,160家公司配股,筹资520亿元;24家公司增发,募集资金220亿元。配股和增发的筹资量均为历史最高水平。
  《办法》引入了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大了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商的责任,通过市场的力量形成筛选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办法》规定,所有申请配股或增发的公司,必须由证券商推荐上报。对于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证券商予以重点关注,具体包括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分红、会计政策的稳健性、资金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被监管部门公开批评等17个关注点。在赋予证券商权力的同时,加大其责任。如果证券商未做到勤勉尽责,证监会将予以公开批评;对于证券商出现重大疏漏或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推荐的上市公司。
  《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管力度,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完成后的三年年报中持续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禁止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将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列为重点关注事项。
  《办法》还对配股应达到的效益指标做出适当调整,即将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调整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为准;增发由过去无业绩指标要求,调整为原则上与配股相同的指标;同时对低于6%的公司,允许其申请增发,但增加了约束条件。
  在发行规模上,《办法》规定,配股发行规模维持30%的比例限制,但如果控股股东能够全额认购所配股份,可以突破这一比例;增发虽无发行规模限制,但以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来约束发行人所确定的发行规模,即公司股本扩张应当与盈利增长基本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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