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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颁布家庭服务业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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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3-29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深圳颁布家庭服务业条例
  本报深圳3月27日电 记者胡谋报道:日前,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向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经营者应当直接与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该条例还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如果因经营者的欺诈或者恶意损害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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