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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选谁,先听群众意见——深圳市龙岗区率先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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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01
第1版(要闻)
专栏:

  该选谁,先听群众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率先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纪实
本报记者 胡谋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在全国率先创造性地实施这一做法的,是深圳市龙岗区委。
  1998年8月7日,一则《关于龙岗区教育局局长、科技局局长人选“公示”的公告》,在当地的《龙岗报》上刊登。由此,龙岗区以“公示制”打头的干部制度改革拉开了序幕。
  接着,龙岗区委又在科级干部竞争上岗的选任改革过程中,实施了公示制。
  区委组织部的一名干部回忆:开始,不少群众对公示制持半信半疑的态度,来信来电并不踊跃。
  1999年2月10日,实施已半年多的公示制在龙岗区产生了强烈的震动。这天,龙岗区委常委会对一批公示的处级干部人选进行讨论,结果,2名被群众投诉且公安机关分别确认为“参加赌博”和“使用假文凭”的人选,不仅不予任用,还受到了严厉的处分。
  龙岗区委在推出公示制的同时,还推出了选用干部“票决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农村党(总)支部成员选举“两票制”、干部推荐责任制、考察情况反馈制、区镇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处级领导职位公开选拔等干部制度改革措施。
  龙岗区委书记刘志庚认为:公示制、投票表决制、两票制,从本质上说,都是扩大民主,是从不同侧面体现了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践证明,群众公认不好的干部,就过不了公示关;政绩平平的干部,就过不了投票表决关。
  一位社会学家认为:让群众参与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将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还给了人民。这样“还权”的结果,不仅从机制上保证了选用干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而且激发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用人失误。
  外地来龙岗考察的一位人事干部感慨道:尊重民意就是发扬民主,这样才能实行有效的集中。“公示”制度将委任变成选任,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发扬民主,不仅不妨碍集中,而且大大有利于集中。它可使组织人事部门对候选人有更全面的认识,发现和发掘新的人才,确保组织人事部门“集中”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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