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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毒果”开刀——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剖析与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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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0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向“毒果”开刀
  ——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剖析与思考
  本报记者 崔士鑫
  近一两年来,新闻媒体接连报道了十几起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人们无不感到震惊和疑虑。刑讯逼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冤案惊人相似
  前不久,辽宁揭露出一起因刑讯逼供、致使无辜受害人入狱14年的冤案。
  14年前,时为营口县(现为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的李化伟,在他上班时,已怀孕6个月的妻子在家中被杀。公安部门没能找到可疑的人,就把李化伟当作重点怀疑对象,几个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李化伟按照办案人员的“导演”,一五一十地“供认了杀害妻子的经过”,被判为死缓。
  时隔14年后,真凶意外地浮出水面。当年住李化伟家斜对面的江海,因其他杀人案案发被捕,供出了他杀死李化伟妻子的真相。
  得知杀妻真凶已被擒的消息,狱中的李化伟狂呼妻子的名字,声声不息,直至嘶哑,闻者无不动容……
  此情此景,的确让人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也使人对刑讯逼供感到愤懑。然而,这样的悲剧并非只发生在李化伟身上。
  去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了一起错案,原被判有“杀妻之罪”的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实际上,杜培武是在服刑的狱中被提出来改判无罪的。他也是已被判为死缓,直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犯罪团伙,供出杀害杜培武妻子是他们所为,杜培武惨遭刑讯逼供的真相才大白于天下。
  近一两年,在河南、山东、广东等地,都发生了刑讯逼供致死致残的案件。
  “拷问”刑讯逼供
  我国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早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制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无罪推定”写入其中,使刑讯逼供失去了理论基础;修改后的刑法,更是对刑讯逼供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刑讯逼供行为仍然未被有效制止。原因何在?
  过分看重“口供”的价值,是造成刑讯逼供的直接原因。
  虽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早就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虽然有识之士早已指出,在严刑之下,“口供”是极不可靠的,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但是司法人员靠口供破案、断案的依赖心理仍挥之不去。
  刑事侦查中的“功利主义”观念,是造成刑讯逼供的重要思想基础。目前有少数司法人员乃至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都认为只要能实现“破案”这一目标,不管采取何种手段,都是正当的。尤其对那些的确对案件有所牵连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完全忽视了公民的正当权利。
  因此,对刑讯逼供不积极采取监督措施,助长了少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的习气。
  审判程序中把关不严,缺少排除违法证据规则。我国还缺少一部完善统一的证据法典,尤其是没有证据排除规则,使审判机关在断案时,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认不讳”,不管是用何种方式取得的,就予以认定。甚至有刑事被告当堂翻供、喊冤时,法官还大声斥责。
  于是,因为打出“口供”的方法简便易行、法院承认,只要能得到口供,就不必重视增加侦查活动的智慧投入。最后,一方面,侦查技术低下,导致办案人员不得不依赖于获取口供;另一方面,审判时片面地重视口供,又降低了警方对侦查技术研究和资金投入的积极性,使侦查活动陷入了技术含量越来越低、能打才会“破案”的怪圈。
  “毒果”绝不可食
  日前,云南省出台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八大措施”。
  此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两名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刑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这是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公安系统因刑讯逼供被处刑最重的一起刑案。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在执法检查的报告中,也建议公、检、法对刑讯逼供要进行严肃认真的查处。
  这一切都表明,刑讯逼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刑讯逼供之所以应得到重视,是因为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精神和肉体,更是对整个法治社会肌体的侵害。
  有人曾形象地把刑讯逼供等违法得来的证据材料比作“毒树之果”:虽然好看,但是有毒,绝对吃不得。
  刑讯逼供是造成错案、冤案最主要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用违法行为对付犯罪,对司法队伍的毒化作用更是不可低估。
  可以想见,长此下去,执法者在社会主体的心目中,就不再是依法办事、以理服人,既打击犯罪又保护公民权利的坚强盾牌,而变成了粗鲁蛮横、公然违法、令人望而生畏的人,司法队伍的威信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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