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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顾此失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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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0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切莫顾此失彼
  士心
  刑讯逼供,古来有之。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视百姓如草民,加之刑事侦查技术水平低下,因此用刑讯逼出口供,自然就成了官吏办案的主要方法。
  然而,即使在刑讯合法的封建社会,滥用刑讯的酷吏,也为人们所不齿。这种落后、野蛮的现象,与现代文明、真正的法治社会更是水火不容。因为刑讯逼供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是对法律的践踏,而且是形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正司法的对立物。
  有人认为,没有刑讯逼供,就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这种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刑讯逼供未必有效。早已有人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
  其次,从常理上说,如果已有种种迹象能确认一个人是罪犯,除一些特殊的如团伙、受贿等犯罪行为外,大多可以设法找到相关证据,因此是否一定要逼出口供,并不十分重要。如果找不到足够的证据,只能凭怀疑而问案,被屈打成招的很可能就是一个无辜者,从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因此,刑讯逼供是对权力和犯罪的双重放纵,最后会造成既对犯罪打击不力又影响社会安定的严重后果。
  刑事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利器,更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坚盾。执法者只有认真、严格地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因此,司法者切不可顾此失彼,与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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