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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利除弊 锐意改革——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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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04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源与思考

  兴利除弊 锐意改革
  ——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徐建新
  当前我国法官制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出路在于改革,必须通过改革,革除弊端。法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就是通过改革建立和完善一整套适合审判工作特点、能够保证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制度,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的法官队伍,以实现司法公正。鉴此,笔者认为首先要抓住法官管理体制的改革。
  1.任命制度。主要要解决现行任命制中的地方化问题。我国均由法院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院长)或任命(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现在看这种管理体制的地方化问题是明显的,因此必须进行改革,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必须予以保留。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即院长)应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选举制只保留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他法官均采用任命制,这样可以避免其他首席法官为了选举得票率而受牵制太多的情况发生。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避免任命地方化的问题,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法官独立的人格;另一方面增强法官的神圣感、荣誉感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心,强其后盾。
  2.监督制度。按照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放权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法官独立性增强了,但权力也大了,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笔者认为加强监督很有必要。(1)强化公开;(2)设立公正司法听证制;(3)严格错案追究制;(4)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
  3.法官独立司法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第126条)。笔者建议在宪法中增设法官依职权独立审判的规定,同时,在法官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官非徇私枉法、违纪办案不得免职制、法官的较高薪金制及退职金保证制等。与此相配套的是应考虑利于独立司法的法院设置、管理体制,人财物的单列管理、国家统管的体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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