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阅读
  • 0回复

严明法度 推进法治——湖南怀化市各级人大依法行使撤职、罢免权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0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严明法度 推进法治
  ——湖南怀化市各级人大依法行使撤职、罢免权后
  张克强 刘序国 向秀亮 田必耀
  2000年,湖南省怀化市各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撤职、罢免权,加强监督、推进法治。新晃侗族自治县、辰溪县、麻阳苗族自治县、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共撤销6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其中副县长1名,法官3名,检察官2名;麻阳高村乡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1名乡长、1名副乡长职务。
  巧合的是,新晃等县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权,高村乡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都发生在8月份。
  8月2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撤销了张良树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张于此前的6月7日晚,酒后私驾公车带着女职工廖某外出“潇洒”,车翻人伤,花去修理费36299元,廖某重伤花去医疗费1.4多元。
  8月11日,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乡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罢免了段绍宏的乡长职务、李叶细的副乡长职务。1999年3月10日,段、李当选为乡长、副乡长,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分别贪污公款19318元和17271元,非法占有公款4630元和6610元。
  8月29日,辰溪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撤销刘赞锋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修溪法庭庭长职务和孙然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刘从1999年12月份开始,与一外来打工女青年长期非法同居;挪用法庭的受理费、保证金、门面出租费6000余元。孙然因工作不力和群众反映不好被免去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调刑事审判庭工作后,工作不安心,目无组织纪律,6月27日擅自离岗出走,连续两个月时间不回单位上班。
  8月31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撤销了张双喜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和田丽华检察员职务。张双喜等人1998年在查办刘某等人贪污案时,张将扣押刘某的一条金项链私自变卖处理。田自1998年至1999年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财会人员期间,会计出纳一人兼,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本单位财务混乱,账证、账实不符。
  10月28日,会同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撤销林翔的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庭长职务。1998、1999年,林业庭在没有完成办案任务数的情况下,林参与并安排干警弄虚作假、虚报结案案件499件。
  查阅撤职、罢免议案及有关调查报告,我们不难发现“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很坏的影响”这样的评价和定性。这表明,这些被撤销、罢免职务的干部自毁了在人民群众心中刚正、清廉、奉公的形象,辜负了人们的期望。高村乡人代会上,会议主持人刚刚宣读完毕“本次会议表决罢免段绍宏乡长职务和李叶细副乡长职务,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会场内外公民旁听席上响起了热烈的掌声。这是民意的浓缩和表达。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当民意的“砣”度量出“公仆”自私、舞弊、枉法时,作为人民选出的人大拿出宪法这把“尚方宝剑”予以严厉惩治责无旁贷。
  怀化市各级人大行使撤职、罢免权,坚持治病救人和厉行法治相结合,为强化人大监督职能进行了有效的实践。
  重规程。撤职、罢免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符合《地方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尊重撤职对象的“辩护权”。会同等县人大常委会表决撤职案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阅读了撤职对象的申辩材料。主席台左侧设有申辩席。申辩意味着审慎和公正,意味着对罢免、撤职对象法定权利的尊重,更意味着人大对法定规程的自觉守护和坚持。
  重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撤职的前提是被撤职者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罢免的理由可能是罢免对象犯有严重错误,也可能是人大代表认为,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称职。这几起撤职、罢免权的运作都遵循了法律法规关于“撤职案应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的规定。人大、人大常委会为掌握扎实的证据材料,或派出调查组,或责成审计监察机关调查、审计。撤职、罢免议案都附有翔实的调查材料,或援引纪检部门、“两院”的调查材料,证据扎实充分。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撤职权前,责成县审计局对县检察院的财务进行审计。有关调查结果表明:不管是副县长酒后私驾公车带女人“潇洒”、车翻人伤,法官包养情妇、挪用公款、擅自离岗、虚列案件,检察官私自变卖赃物、工作失职,还是乡长、副乡长贪污占用公款、胡吃海喝都够得上撤职、罢免的“条件”。
  主动介入。辰溪、麻阳等县人大常委会一改人大通常跟在纪检监察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后面履行撤职、免职“法律手续”的做法,而是根据民意,主动关注、提前调查这些违法违纪的事件,直接、独立地依法处置。从履行手续到主动介入,这是监督新气象,也是必然趋势。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审议撤职、罢免案时指出,撤职、罢免只是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有“双重价值”,一方面,治病救人。撤职是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负责,防止他们更深地滑入错误的泥潭,防止他们游离于法纪之外。另一方面,厉行法治。行使撤职、罢免权是最严厉的刚性监督方式,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可以最有效地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严明法度,推进法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