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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等宣布 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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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06
第2版(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交通部等宣布
  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 (记者林红梅)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日前联合通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客船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办理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
  据通知规定,河、海船类报废船龄如下: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散装货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其中海船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河船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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