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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作出了统一、翔实的规定——抓住“圈钱”之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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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06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证监会近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作出了统一、翔实的规定——
  抓住“圈钱”之手
  田俊荣
  近年来,配股与增发已成为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筹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去年,证券市场筹资总额为1829亿元,其中通过配股、增发筹集的资金高达740亿元,创下了历史纪录。但是,在红红火火的再筹资过程中,也出现了操纵利润、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重筹资轻使用、不重视回报股东等现象。《办法》对再筹资中存在的弊端一一加以规范,有助于遏制“圈钱”行径。
  《办法》将配股的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从10%下调至6%,同时拒绝将非经常性损益纳入净利润计算。这有利于挤出利润中的水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一次性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来操纵、拼凑利润。这样,为保住配股资格而出现的“奇特”的“年末忙重组”现象将大大减少。《办法》明确规定,再筹资的前提是上市公司与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三分开”,那些被后者占用资产、资金,为后者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将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再筹资。这有利于防止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肆意挥霍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上募集来的宝贵资金。
  《办法》强化了对再筹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管力度。上市公司必须在再筹资后的三年年报中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作持续披露。这样,像ST郑百文那样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没有一份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情况下,动用1.26亿元配股资金四处建立分公司,结果纷纷倒闭的现象将大大减少。《办法》还强调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问题。这样,像“五粮液”那样,未分配利润高达13.5亿元却不分配,还要高价配股的现象将遭遇红灯。
  除了这些法规、监管的约束外,《办法》还启动了中介机构的约束。比如,《办法》规定,再筹资实行证券商推荐制度,在赋予证券商权力的同时,加大其责任。一旦证券商没有勤勉尽责,就要受到证监会的公开批评直至暂停其推荐资格。一般来说,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天然约束包括股东的约束、被其他公司收购的约束、监管部门的约束和中介机构的约束等。前二者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以及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难以真正实施。在这种状态下,动用中介机构约束,实际上是利用证券市场自身的力量来防止上市公司在再筹资中“圈钱”,颇有新意。
  抓住再筹资中的“圈钱”之手,说到底是强化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意在让资金流向真正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让那些只图“圈钱”的公司得不到资金,从而优胜劣汰,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再筹资的新办法,联想到新近实施的核准制,公司必须凭质量而不是额度上市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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