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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呼唤微小银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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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10
第10版(科技)
专栏:

  科技创业呼唤微小银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员周林
  三大瓶颈困扰小型科技企业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除了依靠国家投资和大公司或公司集团研究开发外,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民营中小科技型企业是一支重要力量。
  据统计,1999年我国民营科技型企业总数为79477家。其中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为70519家,占同类企业总数的近90%。如果按照国家经贸委确定的年销售收入和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企业的标准来划分,这类企业绝大部分可以说是微小科技型企业。它们是科技成果转化最理想的孵化器,却普遍存在资金困难,难以获得有效乃至起码的金融支持。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
——风险投资机制不完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科技型企业在创业初期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是风险最大的时期。这一时期,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一般不愿进入。
  ——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备。由于现有商业银行为微小企业小额信贷服务的经营成本,远远大于为大企业大额信贷服务的经营成本。因此,近年以来,尽管有关部门一再强调要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但一般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仍然基本无缘得到贷款。
  ——技术评估、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发达,不健全。一方面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有大量资金无法用于科技转化;另一方面微小科技型企业却处于告贷无门状态。
  目前,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困难已成为影响技术创新的瓶颈。加快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困难,关系到克服金融服务断层,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活跃资本市场,促进各类融资服务和技术创新、产业化的全局。
  “三朵金花”拓开新思路
  为了探寻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困难之路,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在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协商推动下,我国陆续发展了一批以科技信用社命名的为科技创新融资服务的微小银行,至90年代中期发展到近百家。其中,哈尔滨科技信用社、沈阳火炬信用社、天津科技城市信用社后改制为商业银行下属的科技支行,仍坚持为科技融资服务的特色,并享有较大的经营决策自主权。
  这三家科技支行在促进当地科技进步和创新中起了很好的作用,它们支持的微小科技型企业不少成长为当地经济的新增长点,而且支行自身资产管理、信贷质量和实现税利在当地商业银行体系中也都位居前列,被誉为我国金融改革中出现的“三朵金花”。它们的成功探索,为金融体制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从“三朵金花”的成功实践看,我们应当把发展微小银行问题作为一个大政策来对待。据专家研究,中小银行在主要发达国家大体占有约20%的市场份额。它们的资产规模虽不及大银行,但在营业网点总量方面却明显地超过大银行。从我国实践来看,小金融机构具有决策程序较短、金融成本较低、与服务对象联系较为密切等优势。根据技术创新创业融资的市场需要,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地有领导地规划发展与微小科技型企业小额融资要求相适应的微小金融机构,应当作为完善金融体制、解决金融组织体系中断层问题的一个大政策来对待,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在体制上有所创新。
  同时,银行的金融业务思想也应该有创新思维。这三家科技支行除经营资金存贷业务外,哈尔滨支行和沈阳支行还在当地政府委托和支持下,开展了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政府科技资金代管等多项业务,使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服务的各种金融工具和资金资源能够合理配置,实行“一条龙”服务。这不仅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各时期多方面资金困难的及时解决,也能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分担、转移商业贷款无力承受的风险,为探寻新时期金融发展的新模式创造有益的经验。
  要把微小银行办好,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官、产、学、研、金”结合,为科技信贷保驾护航。目前金融流通中出现的资金损失,许多是与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项目选择失误有关。银行有资金优势,科技部门有专家优势和项目优势。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在维护国家金融法规的基础上组织地方科技力量给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不仅有利于加强创新创业,对促进金融业务工作水平的提高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也是非常必要的。
  给微小银行更大的发展空间
  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关于建立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中有一项重要决策,就是要“在健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规范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不能只限于现有国家商业银行机构,地方性城市微小银行和信用合作机构也应当有其生存空间,并纳入规范发展的范畴。
  在我国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要重视微小金融机构的作用,这个问题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为了进一步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早日纳入国家决策,建议有关部门对上述三家运行成功的微小金融机构进行深入调研,然后联系全国情况提出对策。
  将来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建议其职能除了充分利用现有商业银行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外,还应有规划发展和监管指导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服务的中小或微小银行的功能。因为仅利用现有银行网络和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蓬勃发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此基础上,应按照国家规划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精神,逐步扩大微小金融机构的试点。一是建议城市商业银行选择一批技术创新活跃、科技型中小企业较多地区的所属支行,参照哈尔滨科技支行等的经验改为科技支行,赋予较大的经营决策自主权,并在资金融通等方面给予支持,使之更好地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服务。二是在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利用原有商业银行网点改造或新组建一批为科技融资服务的微小银行,每区先试办一个,在取得经验后,按照国家总的规划发展要求,逐步发展。
  加入WTO在即,我国金融体制面临一系列改革和创新。为创新创业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是金融部门和社会有关各方的共同使命。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把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初创资金需求问题,作为整个创新工程的重要问题来对待。要重视我国科技金融工作者的实践创造,把发展为科技融资服务的微小银行纳入金融体制改革的议事日程,从资金、政策、立法等方面加以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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