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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举 长治久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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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07
第7版(理论)
专栏:

德法并举 长治久安
暨南大学 蒋述卓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不可偏废。但从深层意义上加以考虑,之所以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虽严密,但法律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主外,道德主内。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内外结合,方可使国家长治久安。
  首先,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道德要求的范畴。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却难以完全达到一致,这是由法律的机械本性所决定的。因为,法律的实施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把有着数不清的具体差别的各种个别情况交由一般规则来判定,注重的是“足以保证必然推断的证据”,即“必然的证据”,而不顾具体的个人的具体感受。这就难免产生这样的结果:法律保护好人,也有可能保护坏人;惩罚坏人,也有可能惩罚好人。机械性和主观性是法律固有的缺陷,再完善的法律及其制度都无法真正避免。如果执法者的道德发生问题,就会出现贪赃枉法,造成冤案。执法者的主观性必然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必须加强执法者的道德修养,尽量避免因执法者偏私而造成的错判。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过程都需要道德作为基础。
  其次,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法治是十分必要的,它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但法这种以强制形式规范行为的手段,只能解决“不敢”、“不准”的问题,却无法解决“不想”、“不愿”的问题,也就是说,法难以触及人的思想问题,无法使人在内心深处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一个人思想有问题,价值观出现偏差,对于违法之事,虽一时“不敢”,但难以保证其长久“不敢”。法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
  第三,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比如“第三者”问题,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仅仅靠法去控制,就很难管住。只有从道德方面加以教育,才能使人们懂得在尊重自己感情的同时,还要注意到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指出法的缺陷和不足,并不是说法和法治不重要。社会发展需要法律,离不开法律。法的明确性、不易解释性和强制性正好是对道德调节的补充和支持。法治是治标之举的说法恐怕不能成立,因为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人性是丰富复杂的,只要社会上有恶人、奸人,要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法治就永远重要。在对待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不能厚此薄彼。但治国不能仅仅依靠法治,在塑造人的灵魂与人格上,德治是最有效的措施。当然,德和德治也有弱点,主要表现为不明确性、易解释性和非强制性等,在实施德治中,同样需要得到法的有力支持。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仅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实行以德治国。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才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从而更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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