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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和隐私权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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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10
第11版(党的生活)
专栏: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和隐私权保护
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在加强廉政建设中,很多单位都提出了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监督的廉政措施。加强这种监督的理由,就是干部在八小时以内,有机关和领导的监督,一般不会发生什么问题。在八小时以外,干部没有这些监督,一切活动由自己决定,因而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使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也有监督,干部自己也知道了在八小时以外也要进行监督,因而,促使自己加强自律,对于防止发生腐败行为,是有积极意义的。
  很多单位实行这样的制度,例如,在每周或者每月,干部要向组织汇报自己在这一时期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的行为,使组织掌握干部的活动情况。有的要求干部的家属做“贤内助”、“廉内助”,把家属请到机关,进行培训,要求家属对干部加强监督,共同搞好廉政建设。
  进行这样的监督活动,我有三点看法:
第一,干部要接受监督,这是对的。就是八小时以外,也要接受监督。所谓的干部,通俗地说,就是执行国家和政党权力的工作人员,国家和政党的权力就是通过这些干部的行为行使的、实现的。因此,干部实际上就是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是这样,对干部就必须加强监督,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发生腐败。工作的时间,组织应当对干部进行监督;在工作之余,监督也是必要的,因为很多腐败行为、不正当行为,就是干部在业余时间实施的,甚至主要是在业余时间实施的。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从原则上讲没有错,而且接受监督是干部应尽的义务,不能拒绝任何时间的正当监督。
  第二,对干部进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要特别注意保护干部的隐私权。干部也是公民,依法享有自己的隐私权,不能够被非法侵犯。隐私,就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对于这三个方面的隐私,任何权利人都有不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干部同样如此。对干部进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往往就涉及到这三个方面的隐私利益,如果不加以特别的注意,容易侵害干部的隐私权。
  第三,廉政建设主要的还是要靠干部的自觉和自律。绝大多数干部是好的,是能够廉洁自律的。他们甘愿清贫,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于这些干部,就是不加任何监督,他们也不会出问题。对那些不够自觉的干部,监督可以起到警钟的作用,使他们警醒,自觉勤政廉政。对那些不自觉的,甚至就是要利用职务敛财、干坏事的干部,仅仅靠一般的监督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一定要靠法律的威慑力,震慑、教育他们,触犯刑律的,就依法制裁,决不宽容。因此,廉政建设,一是依靠干部的廉洁自律,二是靠警钟长鸣,三是靠依法惩治。三个方面配合起来,反腐败就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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