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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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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1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析

  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权
  关怀
  山东这一制药厂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说明该医药集团混淆了企业的性质,滥用了职权,违反了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法律、法规,是一种严重的有法不依的行为,侵犯了集体企业的自主权。
  这家工厂起源于劳动群众自己组织、自己投资、自己经营的手工业合作社,从来没有国家或个人投资。工商局肯定其为“集体企业”,既然企业性质已十分明确,那么企业的领导班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法律、法规产生。
  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法规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一、《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由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企业总社联合发布的《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第三条提出:“轻工业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的重大问题,由职工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厂长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对职工大会负责。”“集体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各项日常生产经营等活动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负经济责任。”
  三、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其第二款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该医药集团下发任免职务的通知,这一行为既违反了《宪法》,也违反了有关的法规,其党委根本无权免除厂长、副厂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的职务,应由制药厂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副厂长。工会主席应按照《工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总工程师则可由厂长提名任命。(作者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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