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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摘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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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1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摘要)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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