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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断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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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1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阳光”下断案
  郭靖 王国玺
  近年来,希望审判工作多点“阳光”,是老百姓很关心的一件事儿。对刘旭东减刑进行听证,就是辽宁丹东市中院实行的三项听证制、在“阳光”下断案的一个事例。三项听证就是指对减刑假释、申诉复议、执行实行听证制度。这三项工作是法院工作的热点,听证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暗箱操作”。
  罪犯刘旭东原系辽宁丹东市印染厂经济警察。1996年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改造期间,他能接受改造,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狱政部门根据刘的表现,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他予以减刑9个月。随后,辽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监狱举行了听证会。刘旭东、同监犯、一线管教、司法局监院管理科、检察机关分别发了言,同意刘减刑。法院于是作出裁定,对刘旭东减刑9个月。
  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的实行带来了多方面的效果。一位犯人家属告诉笔者:“不管今后谁问我弟弟是怎样减刑的,我都会骄傲地告诉他,我弟弟靠的是改造得好,而不是靠的钱。”听证的过程也使服刑人员真正了解了减刑、假释标准,有利于犯人的改造。
  丹东市中院对执行也实行听证制度。申请执行人向听证会提出申请执行的要求,并提供对方资产情况和经济状况、履行能力及事实依据,被执行人可以申辩。确认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确认无执行能力的,依法宣布中止或终结执行。
  丹东纺织厂是一家亏损的国有大型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今年初,一家信用社看到厂子冒烟,开始生产,便向丹东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40多万元贷款的生效判决。中院执行庭的同志多次深入厂子调查得知,厂子现阶段的生产是来料加工的活。转告信用社后,信用社不信,以为中院是在袒护纺织厂。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见了面。经核查,企业确实无钱。
  在信用社失望之时,纺织厂作出令人高兴的决定:欠债还钱,不能赖账,我们要从来料加工的微利中每月拿出2万元还账。信用社的领导对此非常满意,感激地说:“没有法院的听证,我们的借款就成了死钱了。”
  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法院还邀请市人大、政法委及新闻单位参加听证,接受监督。实行听证制度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执行案件40余件。提高了执行效率,减少了当事人上访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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