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阅读
  • 0回复

规范行政执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11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规范行政执法
  姜方庆
  目前,行政执法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无法可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事物、新问题,由于立法相对滞后,无法可依的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在企业名称、广告、商标等出现了许多不良文化现象,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规范。
  有法难依。主要是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等,计划经济的痕迹严重,有许多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
  执法不公。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是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财产责任方式来制定的,而是按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二是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得不够完善,表述不准,脱离实际,过于原则,操作性差;特别是处罚标准过于笼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三是执法机构林立,职能重叠,造成交叉、重复执法,往往同一违法事实,由于不同的执法主体掌握的处罚标准有偏差,造成不同的处罚结果。四是企业、中介组织等挂靠行政执法部门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些企、事业单位往往依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谋取利益,也为行政执法部门谋取福利。由于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政执法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执法不力。行政执法部门消极不作为,“民不告、官不理”等现象仍比较普遍。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日常的、主动出击的监督检查普遍不够,致使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查处。
  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是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还不完善。二是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例如,虽然宪法、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但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实质上监督还远远没有到位。如果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那些既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又不属于地方政府序列的行政执法部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难以监督这些部门的执法行为。
  据此,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与宪法有抵触的,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与世贸组织规则等国际惯例难以衔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尽快修改或废止。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设立联合执法部门,实行调查取证与作出处罚决定相分离的制度。即由联合执法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利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公正执法;严格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加强廉政建设;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对不合格人员,坚决予以辞退,确保执法队伍的质量;加强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整体队伍的执法水平。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