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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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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13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今日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将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理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可以”的含义是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不通知。司法解释则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角度,要求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
  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角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专门对审判人员和审判机构作出规定:“未成年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未成年证人的保护给予了规定。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未成年证人却自有其特殊性。所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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