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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法院有错不纠 无辜蒙冤有悖法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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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17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记者调查

  荥阳法院有错不纠
无辜蒙冤有悖法理
本报记者 马应珊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东风三社农民马成功购买的卧铺大客车还没开出少林汽车厂厂门,就被河南荥阳市人民法院扣押了,至今已有3年之久。去年8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被执行主体完全错误的案件依法提请抗诉,要求纠正,但荥阳市人民法院置若罔闻。
  1998年2月,在格尔木谋生的马成功了解到河南少林汽车厂生产的卧铺大客车价格17万元,用它搞长途客运能赚钱时,就到化隆农村信用社以自己和儿子的名义贷款19万元,到少林汽车厂买车。2月28日,马成功将17.2万元购车款交上后,开票员问马成功叫什么名字,又问车的户口落到哪个单位。因马成功一时想不出来落到哪个单位合适,就说:“车是我个人买的,发票开给我个人。”这时马成功的驾驶员脱口便说:“挂靠到格尔木客车联运公司吧!”因地方口音的原因,开票员把“联运”听成了“联营”,结果发票客户名称误写为“格尔木客车联营公司”,但在发票备注栏里注明了“马成功”三个字。马成功提车后,车还没出大门,就被少林汽车厂销售科的人拦截,并打电话叫来荥阳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王某、执行员张某。法院来的人出具了(1998)荥法执裁字无号裁定书后,就把客车扣押了。原来,格尔木市客车联营公司于1996年7月在少林汽车厂购车时,欠厂方车款12.96万元。荥阳市人民法院扣押马的卧铺大客车,是为抵顶格尔木客车联营公司所欠车款。当时,马成功再三解释:“格尔木联运公司”和“格尔木联营公司”是两个单位,“联运”不欠少林汽车厂的钱,更不能扣押我的车。但王某等人不予理睬。马成功返回到格尔木后,拿到“格尔木联运公司”出具的信函,再次证明与“联营公司”无关,还是没有结果。为讨回公道,马成功在车被扣押的3年中,变卖家产从青海去了8次荥阳市人民法院,讲理、要车。但院长给他的回答是:“我不当院长也可以,车给不了。”无奈,马成功向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00年8月4日,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明确指出:荥阳人民法院无号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力,被执行主体完全错误:
  1.从申诉人马成功购车用意看,与格尔木市客车联营公司无关系。申诉人购车纯属个人行为。
  2.从购车款来源看,与格尔木市客车联营公司无关系,完全是申诉人马成功个人的贷款。
  3.荥阳市人民法院扣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少林汽车厂收了马成功的钱,把车交给了马成功,而没交给格尔木客车联营公司,马成功也不是格尔木客车联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车的所有权应归马成功个人。根据有关车辆管理规定,车辆以登记入户为准,因马成功的车还没有进行登记入户,法院不应该确权。
  4.无号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申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法院应当审查。但荥阳市人民法院既没有与联营公司核对情况,也没有委托当地法院核实,仅以发票上客户名称为依据,扣押申诉人车辆,极大地损害了申诉人利益。
  3年多来,年近花甲的马成功到河南荥阳申诉10多次,但至今错案没有得到纠正。
  编后
  荥阳市人民法院在没有弄清事实的情况下,随便开具无号裁定书,扣押无辜公民的车辆,人为地制造了一起错案。尽管申诉人多次解释,荥阳市人民法院仍不顾事实,坚持错误裁定。对此,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是应该的。但是,荥阳市人民法院竟置之不理,无动于衷,令人难以理解,更不能容忍。希望其上级法院认真查处此事,敦促荥阳市人民法院改正错误,追究办错案的责任,挽回不良影响,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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